常见问题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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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香港居民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或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证出生日期下印有“A”(香港居留权)、“R”(香港入境权)或“U”(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或持单程证从中国大陆来港定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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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所选修的基金课程开课时,必须年满18岁。如欲就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期间开课的基金课程申请发还款项,申请人必须于成功修毕该基金课程后的一年内及年龄届满 71 岁前就该项课程递交申请。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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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读基金课程,并已支付全部学费;以及[附注 : 除获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豁免外,所有提供基金课程的院校/培训机构必须以按月等额形式收取基金课程的学费。有关已获豁免的课程名单,请浏览本网页内的「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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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就同一项课程、学习单元或学分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
申请人在所选修的基金课程开课时,必须年满18岁。如选修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课程,申请人须于年龄届满71岁之前递交申请。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申请人必须从未就同一项课程、学习单元或学分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例如︰报读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课程、在「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获提供助学金或贷款、在「为修读香港自资学士学位课程学生提供的免入息审查资助计划」或「指定专业/界别课程资助计划」下获得资助等。
由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管理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发放的贷款如用作支付基金课程的学费,而申请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请准则,则仍符合资格获发还有关费用。然而,持续进修基金下发还的款项会先用作偿还申请人在「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获发放用以支付同一课程学费的贷款。扣除「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贷款后,如仍有余额,有关的款项将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请人只能申请把实际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数额(即已支付的学费数额减去持续进修基金资助的数额)作税项扣除。如有查询,请与税务局联络。
经邮寄或柜台递交的纸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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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把填妥的申请表格正本连同所需文件副本 (即单程证 (如适用)、指定基准试成绩单及缴付基准试考试费的证明文件 (如适用) 及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帐户号码及银行名称/银行编号的银行存折首页或月结单) 邮寄或亲临本办事处递交申请表格。
本办事处的地址是: 新界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5楼07-11室
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中午一时,以及下午二时至五时四十五分,公众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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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入设于下列地点的收集箱/投递箱的纸本申请
投递箱地点: 地址 长沙湾政府合署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11楼学生资助处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四十五分(公众假期除外)长沙湾政府合署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地下大堂内,巿民须由长沙湾政府合署侧门经保安岗位入口内进。
开放时间: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全日开放)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 新界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5楼07-11室
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门外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日上午八时至晚上十一时
透过「职学户互通」网上平台提交的电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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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亦可透过「职学户互通」网上平台填写及递交电子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非使用「智方便+」的申请人须于网上成功递交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后1个月内,列印电子表格及在丁部声明书签署,并递交已签署的申请表格列印正本至本办事处,才视为有效申请。使用「智方便+」作数码签署的申请人则毋须递交列印表格至本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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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就2022年8月1日或以后开课的基金课程申请发还款项,申请人必须在成功修毕该基金课程后的一年内*就该项课程递交申请。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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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就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基金课程申请发还款项,申请人必须在成功修毕该基金课程后的一年内*及年龄届满71岁前就该项课程递交申请。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成功修毕」课程是指申请人必须已出席不少于课程总上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或课程所规定的较高出席要求(以较高者为准),并在所有获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批核的课程评核方法(包括任何已获批核计算整体成绩比重的考试及功课要求)中取得整体分数的百分之五十或课程所规定的较高评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较高者为准)。
本办事处会以电话短讯方式向申请人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发出确认收妥申请通知。如申请人没有提供本地流动电话号码,或所提供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不正确,本办事处将无法向该些申请人发出确认收妥申请通知的短讯。申请人必须于申请表格填上正确的资料。申请人如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天后仍未收到短讯确认通知,请与本办事处联络,以便跟进。联络方式如下:
地址:新界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5楼07-11室
热线电话 : 3142 2277(由「1823」代为接听)
电邮地址:cef_sfo@wfsfaa.gov.hk
一般而言,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齐备,以及申请人所就读的院校/培训机构能够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本办事处会在收到申请表格当日起计六星期(适用于已开立帐户的申请人)或八星期(适用于首次开立帐户的申请人)内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正确,本办事处会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提供补充资料,审批申请的时间会因而较长。
此外,如院校/培训机构需要较长时间核实申请表格上的资料、发还的款项需用作偿还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审批申请的时间亦会较长。
申请人如在上述时限两星期后仍未收到书面回复,请致电3142 2277与职员联络(由「1823」代为接听)。
发还的款项会直接存入申请人指定接收款项的储蓄/往来帐户。同时,申请人于该帐户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与申请人香港智能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相同。信用卡帐户、定期存款帐户、外币存款帐户及贷款帐户均不适用于此项转帐。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成功修毕于2022年8月1日或之后开课的基金课程,可不限次数申领合共最多25,000港元的资助。首10,000港元资助的学员共付比率(即学员本身需负担的费用的百分比)为课程费用的20%,而余下的15,000港元资助的学员共付比率则为课程费用的40%。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成功修毕于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基金课程,可不限次数申领合共最多20,000港元的资助。首10,000港元资助的学员共付比率(即学员本身需负担的费用的百分比)为课程费用的20%,而次10,000港元资助的学员共付比率则为课程费用的40%。
2022年8月1日前曾申请持续进修基金资助的人士,不论其帐户是否已结束,亦可就2022年8月1日或之后开课的基金课程申领新增的5,000港元资助,以及原有的20,000港元资助中尚未申领的结余(如有)。每名合资格申请人就修读所有基金课程的总资助上限为 25,000 港元。
本网页设立了「资助计算机」,方便申请人预计可获的资助金额及须自行承担的课程费用。
报读已登记成为基金课程的持续教育和培训课程,才符合申请发还课程款项的资格。有关基金课程的名单,请浏览本网页「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或致电热线 3142 2277(由「1823」代为接听)查询。
本办事处每月定期更新基金课程名单,如欲查阅有关资料,请浏览基金网页「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或向各注册院校/培训机构查阅。此外,亦可致电热线 3142 2277(由 「1823」代为接听)以传真方式索取有关的课程资料。
申请人应参考本网页内的课程规格,核对院校/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基金课程资料。有关院校/培训机构的网址及查询电话,可于基金网页内的「培训机构名单」找到。
如欲查阅院校/培训机构及基金课程的编号,可向本办事处或各注册院校/培训机构查阅,以及浏览基金网页。 此外,亦可致电热线 3142 2277(由「1823」代为接听)以传真方式索取有关的课程资料。
如院校/培训机构希望其开办的课程能列入基金课程名单内,他们须就有关课程向劳工及福利局提出申请及获得批准。
因此,某一课程不在基金课程名单之列,可能是由于该院校/培训机构并未有向劳工及福利局提出申请、或申请正在进行中或申请未被接纳。申请人可向该院校/培训机构查询或留意基金网页公布的最新课程资料。
申请人需填写「更改个人资料通知书」[SFO 316 (2022)] 并寄回本办事处。「更改个人资料通知书」[SFO 316 (2022)] 表格可亲临本办事处(地址:新界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5楼07-11室)索取或从基金网页下载。 此外,亦可致电热线 3142 2277(由「1823」代为接听)以传真方式索取。
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向本办事处提出更改。
修读语文能力课程的申请人,另需在指定的语文基准试(如适用)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才符合申请发还款项的资格。申请人必须于开课后参加语文基准试。如申请人报读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课程,必须于开课后及于年龄届满71岁之前参加语文基准试。申请人必须于成功修毕课程后一年内(注:根据成功修毕课程日期及指定的语文基准试的考试日期,以后者计一年内)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同一项语文基准试成绩申请发还多于一项语文能力课程,惟该语文基准试的考试日期必须在所申请发还款项的各项语文能力课程开课日期之后。有关语文能力课程指定的语文基准试和程度,可浏览本网页内「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
申请人可申请发还语文基准试考试费用,但必须随相关的语文能力课程的学费一同申请,并只限申请发还考试费用款项一次。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于「申请表格」 [SFO 313] 填妥语文能力课程及相关语文基准试的资料,并夹附已达到指定或更高程度的语文基准试成绩单及缴付语文基准试考试费的证明文件副本。申请人不可独立申请发还语文基准试的考试费。
院校/培训机构在设计课程时,会因应课程的内容和程度而配对持续进修基金认可的语文基准试(详见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 - 语文能力范畴中「基准试」及「备注」两栏)。申请人可向院校/培训机构查询其报读课程所要求考取的语文基准试及考试详情。
基准试的一般资料(如基准试的种类),可在基金网页内的「语文基准测试/考试」找到。申请人可向有关院校/培训机构查询详情。
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于「申请表格」 [SFO 313] 填妥语文能力课程及相关语文基准试的资料。除提交单程证(如适用)及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帐户号码及银行名称/银行编号的银行存折首页或月结单副本外,申请人须另外夹附语文基准试成绩单及缴付语文基准试考试费的证明文件副本。
如申请人已就同一个基准试的考试费用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或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考试费收据副本,则该基准试的考试费用便不能获得持续进修基金资助。
申请人不可独立申请基准试考试费用。如要申请发还基准试考试费用,申请人需同时递交相关的语文能力课程发还款项的申请。
持续进修基金规定申请人必须于开课后参加基准试。此举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语文能力在修毕一个基金语文课程后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因此,申请人不可用开课前已取得的基准试成绩来申请发还款项。
由于基准试是定期举行,申请人须自行向考试机构或代理查询有关基准试的考试日期及详情,并自行订下学习计划。
不可以。申请人只可就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基准试考试费用申请发还款项。
基金申请人可以同一个基准试申请发还多于一个语文能力课程的学费,惟有关基准试的考试日期必须在所申请发还款项的各项语文能力课程开课日期之后。其余的申请发还款项条件维持不变。
持续进修基金的规定于优化措施实施前后的比较表列如下:
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前开课的基金课程 | 适⽤于2019年4⽉1⽇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基⾦课程 | 适⽤于2022年8⽉1⽇或以后开课的基⾦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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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资助上限 | ||
- 每名申请人10,000元 | - 每名申请人20,000元 | - 每名申请人25,000元 |
b) 学员的共付比率 | ||
- 课程费用的20% |
- 课程费用的20%(适用于首10,000元);以及
- 课程费用的40%(适用于次10,000元) |
- 课程费用的20%(适⽤于⾸10,000元);以及
- 课程费用的40%(适用于其余的15,000元) |
c) 现时已结束的基金帐户 | ||
- 个别帐户结束当日起失效 |
- 将获重新启动
- 可申请未动用的结余,学员的共付比率为20% - 将获增加10,000元资助,学员的共付比率为40% |
- 将获增加5,000元资助,学员的共付比率为40% |
d) 年龄限制 | ||
- 18岁至65岁之间
[年满66岁前] |
- 18岁至70岁之间
[年满71岁前] |
- 18岁或以上 [不设上限] |
e) 基金课程范畴 | ||
- 在基金八个指定范畴之内;
- 资历名册下登记的《能力标准说明》为本(「能力为本」)课程 |
- 所有在资历名册下登记的合资格课程,包括「能力为本」课程、《通用(基础)能力说明》为本(「通用能力为本」)课程;以及分属14个学习及培训范畴的非「能力为本」/ 「通用能力为本」课程
[不包括获大学资助委员会资助的课程和雇员再培训局提供的课程。] |
- 所有在资历名册下登记的合资格课程,包括「能力为本」课程、《通用(基础)能力说明》为本(「通用能力为本」)课程;以及分属14个学习及培训范畴的非「能力为本」/ 「通用能力为本」课程
[不包括获大学资助委员会资助的课程和雇员再培训局提供的课程。] |
f) 申领有效年期、次数上限及其他行政安排 | ||
基金帐户的有效期
- 自开立基金帐户起四年内 |
- 不设有效年期 | - 不设有效年期 |
向基金递交申领申请的次数上限
- 申领四次 |
- 不设次数限制 | - 不设次数限制 |
申请程序
- 申请人须在第一项报读的基金课程开课前递交开户申请 |
- 申请人可于成功修毕第一项基金课程后,一并递交开户申请及第一次申领发还费用的申请 - 申请人必须在成功修毕一项基金课程后的一年内及年满71岁前就该课程递交申领资助的申请 |
- 申请人可于成功修毕第一项基金课程后,一并递交开户申请及第一次申领发还费用的申请 - 申请人必须在成功修毕一项基金课程后的一年内就该课程递交申领资助的申请 |
g) 基金课程的质素保证及保障申请人的措施 | ||
基金课程在资历名册下登记
- 2008年5月前未有登记要求 - 自2008年5月起,所有新的基金课程必须已在资历名册下登记 |
- 所有新的基金课程必须已在资历名册下登记
- 2008年5月前登记的基金课程须在为期四年的过渡期内取得资历名册登记 |
- 所有新的基金课程必须已在资历名册下登记
- 2008年5月前登记的基金课程须在为期四年的过渡期内取得资历名册登记 |
基金课程登记的有效期
- 若课程已在资历名册下登记,其基金登记有效期,会于其在资历名册下的登记有效期终止日当天届满 - 其他基金课程不设登记有效期 |
- 所有基金课程将设有为期四年的登记有效期,或直至其在资历名册下登记的有效期届满为止(以较短时期者为准)
- 课程续期程序将实施更严格的文件审核制度 |
- 所有基金课程将设有为期四年的登记有效期,或直至其在资历名册下登记的有效期届满为止(以较短时期者为准)
- 课程续期程序将实施更严格的文件审核制度 |
遏止违反基金条款及条件的行为
- 就违反条款及条件发警告信 - 就严重违规情况,取消有关课程的登记,或将个案转交执法机关展开正式调查 |
- 在现行规管措施以外,制订「表现监察名单」,记录屡次或严重违反基金条款及条件的培训机构,并在基金网页公布 | - 在现⾏规管措施以外,制订「表现监察名单」,记录屡次或严重违反基⾦条款及条件的培训机构,并在基⾦网⾴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