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进修基金标准退款政策
(适用于所有由非自行评审培训机构提供的持续进修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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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如于持续进修基金课程开课前结业,须于清盘或破产相关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所准许的范围内,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于下文各段所述的限期前,向持续进修基金课程学员(学员)全数退回已缴学费及其他已支付的款项。「结业」是指就培训机构清盘、无力偿债、破产、管理事宜、架构重整、重组或解散而提出呈请、展开法律程序、作出命令或通过有效决议,而目的并非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先前以书面方式批准在有力偿债情况下进行重组或合并;或培训机构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协议或安排;或已就培训机构或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业务或资产委任接管人、管理人、受讬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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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课程未能按照原先向学员公布的课程规格和简介开办,或按照培训机构递交课程注册申请时所订明的课程规格和简介开办,而学员又拒绝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新安排(即使新安排已获当局批准),培训机构须于学员提出退回学费要求后一个月内,向学员全数或按比例退回学费及其他已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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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课程未能按照课程单张或小册子所列日期或时间开办,而学员又拒绝接受培训机构所作的新安排,培训机构须在学员提出退款要求后一个月内,向学员全数(适用于从未开课的课程)或按比例(适用于已缴付学费,但尚未完成的课时)退回学费及其他已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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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课程于开课后停办(下列第5项关于课程被除名或暂时除名以外的原因),培训机构必须在课程停办后一个月内,根据学员已缴付学费但尚未完成的课时,按比例向学员退回学费及其他已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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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课程被除名或暂时除名,培训机构须于正式除名或暂时除名当日起计一个月内,向已报读原定在拟除名通知或暂时除名通知(视乎情况而定)发出当日或之后开课的课程学员,不论学员于何时报读该等课程,全数退回已缴学费及其他已支付的款项(不论是否属持续进修基金可获发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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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开办持续进修基金课程时,须把上述退款安排纳入课程条款细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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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须按照上述政策向学员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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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在处理退款时,不得销毁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据正本。学员收到退款时,需要签收确认。培训机构须按规定,保存所有收据正本及学员的签收确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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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或存入学员名下的持牌银行户口或按照《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获发牌照的储值支付工具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