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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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贷款人希望取消已获批核但尚未发放的贷款或取消已发放的贷款支票,贷款人必须参阅申请指引(ENLS 140C)第11.1至11.2段,于指定限期前填妥有关表格连同有关支票(如适用)交回学生资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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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贷款人于贷款发放日后的一个月内仍未领取支票,或假如贷款人或贷款人所属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于六个月内并未前往兑现该(等)支票,该(等)支票便会于所述限期后自动被取消。贷款人须承担由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至贷款取消日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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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欲于同一学年再次申请有关「ENLS」贷款,必须重新递交申请及为该申请缴交所需的行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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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意,部分外币支票的有效期并非六个月,视乎各收款银行的规定。有关取消贷款申请之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ENLS 140C)第11段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