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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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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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申请书要求的所有资料,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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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准确和如实地输入/填写申请书,并在递交申请书时提供所有证明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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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确保所报读课程的资料、个人资料及家庭成员的资料准确无误,如有错漏,必须立即通知学生资助处(学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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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妥善保存所有于本学年及过往学年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并在审核/复查申请期间与学资处职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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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参阅申报完整资料和提交完备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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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申请期间,学资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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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文件,以及其兄弟姊妹在「FASP」/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 (「TSFS」)下递交的申请(如有),决定其在个别计划下是否符合资格获得资助,并评估可得的资助金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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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申请人在过往学年所递交的申请书/资料,以及要求申请人作出澄清、解释或提供进一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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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弥偿人所签立的「弥偿契据」,弥偿人承诺就贷款人的整笔贷款、所有利息及贷款人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和开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负上法律责任。如贷款人未能偿还到期应缴的款项,弥偿人会以主要债务人身份,应特区政府的要求,立即偿还应缴的款项。在全数清还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和开支前,弥偿人不得终止「弥偿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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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弥偿人的财务/法务状况有所变更,或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弥偿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弥偿人在签立「弥偿契据」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弥偿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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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身故;
- 弥偿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弥偿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弥偿人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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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在《破产条例》下已经/正在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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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已就弥偿人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讬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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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牵涉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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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针对弥偿人或其任何资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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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或
- 弥偿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在收到弥偿人的通知后,学资处会审视弥偿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有需要时亦会要求弥偿人提供补充及/或身份证明文件),以考虑弥偿人是否确实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若学资处确立弥偿人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学资处会要求贷款人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在贷款人成功促致另一名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士担任替代弥偿人前,原有的弥偿人仍须继续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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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弥偿人的地址/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包括住宅/流动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有任何更改,弥偿人亦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弥偿人须填妥「更改弥偿人个人资料通知书」(FASP/IDM/INFO/C)并交回学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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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没有申报/提供所需资料/证明文件,而有关资料/证明文件是在学资处查询后才申报/提供,这种情况会被视作误报或漏报资料处理。
例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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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填写申请书时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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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及/或其兄弟姊妹在本学年及/或过往学年的「FASP」/「TSFS」下递交的任何一份申请有误报或漏报资料,或没有适当地填报资料,申请人及/或其兄弟姊妹可能会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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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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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全数归还已获发的资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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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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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其亲属或代理人,就申请事宜或与政府部门进行任何事务来往时,不得向任何政府人员提供利益(例如金钱或禮物);否则,即可能违反《防止贿賂条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4(1)条及/或第 8 条,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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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及/或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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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条例》,如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人经宣誓后为任何目的作出陈述,而该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况下,经依法宣誓后故意作出一项为该目的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