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88年獲得尤德爵士紀念基金海外研究生獎學金,讓我得以遠赴牛津大學修讀民事法學士學位課程。
牛津大學「法理學」(正式名稱為「法理學及政治理論」)這一科享負盛名,但我當時對此科目的興趣不大。反之,我比較有意修讀有關國際商貿和爭議解決的法律,當年很多人都認為這方面的法律對香港作為一個經濟城市的長治久安亦甚為重要。對我來說,法律是一套規條,只需通過研讀案例和分析法規的字句來論證。所謂「法理學」、或法律的「哲學」或理論,最好還是留給哲學家和學者清談。畢竟,我們不能單靠引用法理或哲學文獻而在法庭上勝訴。
時光荏苒,物轉星移。三十四載如白駒過隙。我未必變得睿智,白髮卻肯定多了數根。回想在牛津的日子,我很遺憾沒有把握機會好好研習法理學。人要體會和觀察過「法律」在政治和社會環境下的操作才會開始明白法理學的參考價值。要實現具「合法性」的法律制度或實踐「法治」,是否僅靠獨立的法官詮釋和應用法律的條文便已足夠?抑或須要進一步探討法律的實質內容或其制定和執行的方式?「法治」是否建基於一種政治理念? 「為何要守法?」這種問題有討論的價值嗎?
以上問題不一定有單一的「正確」答案,但在任何一個文明的社會,這些都是法律人值得和應該探討的嚴肅課題。任何法律體系的領導者(不論是司法界,法律界,行政機關和學術界) 都不應對這些問題避重就輕、避而不談。
希望尤德爵士紀念基金能協助我們未來的領袖在開明而嚴謹的氛圍中研習法律(或法理學),若把這些課題牢記於心,對他們日後履行職責和回應公眾關注時定必有莫大裨益。
我謹祝願尤德爵士紀念基金的發展事事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