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進修基金標準退款政策
(適用於所有由非自行評審培訓機構提供的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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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如於持續進修基金課程開課前結業,須於清盤或破產相關法律或其他適用法律所准許的範圍內,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於下文各段所述的限期前,向持續進修基金課程學員(學員)全數退回已繳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款項。「結業」是指就培訓機構清盤、無力償債、破產、管理事宜、架構重整、重組或解散而提出呈請、展開法律程序、作出命令或通過有效決議,而目的並非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先前以書面方式批准在有力償債情況下進行重組或合併;或培訓機構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已就培訓機構或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接管人、管理人、受託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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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課程未能按照原先向學員公布的課程規格和簡介開辦,或按照培訓機構遞交課程註冊申請時所訂明的課程規格和簡介開辦,而學員又拒絕接受培訓機構提供的新安排(即使新安排已獲當局批准),培訓機構須於學員提出退回學費要求後一個月內,向學員全數或按比例退回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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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課程未能按照課程單張或小册子所列日期或時間開辦,而學員又拒絕接受培訓機構所作的新安排,培訓機構須在學員提出退款要求後一個月內,向學員全數(適用於從未開課的課程)或按比例(適用於已繳付學費,但尚未完成的課時)退回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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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課程於開課後停辦(下列第5項關於課程被除名或暫時除名以外的原因),培訓機構必須在課程停辦後一個月內,根據學員已繳付學費但尚未完成的課時,按比例向學員退回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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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課程被除名或暫時除名,培訓機構須於正式除名或暫時除名當日起計一個月內,向已報讀原定在擬除名通知或暫時除名通知(視乎情況而定)發出當日或之後開課的課程學員,不論學員於何時報讀該等課程,全數退回已繳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款項(不論是否屬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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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開辦持續進修基金課程時,須把上述退款安排納入課程條款細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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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須按照上述政策向學員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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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在處理退款時,不得銷毁學費及其他費用的收據正本。學員收到退款時,需要簽收確認。培訓機構須按規定,保存所有收據正本及學員的簽收確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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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可以現金或支票支付,或存入學員名下的持牌銀行戶口或按照《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獲發牌照的儲值支付工具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