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進修基金 (C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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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進修基金(CEF)為年滿18歲並符合申請資格的成年人提供持續教育和培訓資助,鼓勵本地居民持續進修。

申請發還款項程序(適用於報讀2022年8月1日或以後開課的基金課程)

申請發還款項手續
  • 從未曾申請開立持續進修基金帳戶的申請人;或於2022年8月1日前已開立帳戶的申請人,不論其帳戶過去是否已結束,均可以就2022年8月1日或以後開課的基金課程申請發還款項。

  • 新的申請人可申領合共最多25,000港元的資助。已開立帳戶申請人可申領新增的5,000港元資助,以及原有的20,000港元資助中尚未申領的結餘(如有)。首10,000港元資助的學員共付比率(即學員須自行承擔的費用的百分比)為課程費用*的20%,而餘下15,000港元資助的學員共付比率則為課程費用的40%。

    註 :
    *

    課程費用指有關課程的學費,以及只適用於修讀語文能力課程的指定語文基準試(如適用)考試費用。其他費用(如逾期罰款及更改課程的費用等)均不計算在內。

  • 申請人在基金課程開課時必須年滿18歲,及於成功修畢課程後的一年內(註:根據成功修畢課程日期或指定的語文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如適用),以較後者計一年內)遞交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 申請人只需填妥申請表格 [SFO 313 (2024)] 及提交所需文件,便可同時申請開立持續進修基金帳戶及發還款項。此申請表格亦適用於之前已開戶之申請人,單就發還款項而作出的申請。

  • 本辦事處會視收到申請表格當日作遞交申請的日期。

  • 申請人如在遞交申請後,需要為額外基金課程提交發還款項申請,請填寫並遞交另一份申請表格。

  • 本辦事處會於收到申請表格後向有關院校/培訓機構核實申請人資格(即是否已成功修畢基金課程及符合其他持續進修基金發還款項的要求)。

  • 所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概不退還。申請人如有需要應自備副本,以供日後參考。

  • 申請會視乎持續進修基金可供運用款項的多寡審批。如申請人遞交申請時,持續進修基金已沒有可供運用款項,申請人縱然符合申請資格,亦不會獲得批核。是項限制適用於申請指引 [SFO 312_C (2024)] 內所有條款。

電子申請

為節省紙張及簡化申請程序,申請人可選擇在網上填寫及遞交「持續進修基金申請表格」的電子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平台填寫及遞交電子申請表格。非使用「智方便+」的申請人須於網上成功遞交申請表格及所需文件後1個月內,列印電子表格及在丁部聲明書簽署,並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格列印正本至本辦事處,才視為有效申請。使用「智方便+」作數碼簽署的申請人則毋須遞交列印表格至本辦事處。

紙本申請
  • 申請表格 [SFO 313 (2024)] 可在本辦事處或各區民政諮詢中心索取,也可從本網頁下載。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正本連同所需文件副本[即單程證(如適用)、語文基準試成績單(如適用)、繳付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用的證明文件(如適用)及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或月結單] 郵寄或親身遞交至本辦事處。

    地址
    新界荃灣青山公路388號中染大廈25樓07-11室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副本放入設於以下地點的收集箱/投遞箱內。請注意各收集箱/投遞箱的開放時間。

    投遞箱地點: 地址
    長沙灣政府合署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
    長沙灣政府合署11樓學生資助處
    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五分(公眾假期除外)
    長沙灣政府合署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
    長沙灣政府合署地下大堂內,巿民須由長沙灣政府合署側門經保安崗位入口內進。
    開放時間: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全日開放)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新界荃灣青山公路388號中染大廈25樓07-11室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門外
    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注意事項:

  • 合資格的申請人必須成功修畢基金課程,才可申請發還款項。「成功修畢」課程是指申請人必須已出席不少於基金課程總上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以較高者為準),並在所有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批核的基金課程評核方法(包括任何已獲批核計算整體成績比重的考試及功課要求)中取得整體分數的百分之五十或基金課程所規定的較高評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較高者為準)。

  • 修讀語文能力課程的申請人,另需在指定的語文基準試(如適用)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才符合申請發還款項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於開課後參加語文基準試。申請人必須於成功修畢課程後一年內(註:根據成功修畢課程日期或指定的語文基準試的考試日期,以較後者計一年內)遞交申請。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須遞交在指定的語文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繳付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不可獨立申請發還語文基準試的考試費。

  • 申請人可以同一項語文基準試申請發還多於一個語文能力課程,惟該語文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必須在所申請發還款項的各項基金課程開課日期之後及只能就同一項語文基準試遞交一次發還款項申請。有關語文能力課程指定的語文基準試和程度,可瀏覽本網頁內「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

  • 申請人可申請發還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用,但必須隨相關的語文能力課程的學費一同申請。

  • 申請人必須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資助計劃下獲得任何資助,例如︰報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課程、在「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獲職學處提供助學金或貸款、根據「為修讀香港自資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提供免入息審查資助計劃」或「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獲得資助等。

  • 合資格的申請人如獲得由職學處管理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下發放的貸款用作支付基金課程的學費,該申請人在持續進修基金下所獲發還的款項會先用作償還申請人在「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下用以支付同一課程學費的貸款。扣除「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還款後,如仍有餘額,有關的款項將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 申請人於報讀課程時須簽署由院校/培訓機構提供的「同意及確認聲明」。申請人如未有簽署有關聲明、或於簽署聲明時確認將不會就所報讀的課程作持續進修基金發還款項之申請,以及不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予指定公共主管當局,則有可能影響其申請持續進修基金發還款項的資格。

  • 本辦事處不會接受未有填寫在「申請表格」上任何後加課程的申請。申請人可就其他擬申請發還款項的課程遞交新一份的申請表格。

  • 在處理2022年8月1日或以後開課的基金課程申領資助申請時,如申請人尚未用畢首10,000港元的資助,就會先計算有關部分的帳戶結餘及申請人的共付金額,扣除此部分後的課程費用餘額,則會撥入次15,000港元資助的部分再作計算。

  • 申請人需於申請表格上按順序由最早開課的課程開始填寫。本辦事處或會重新編排課程次序,以便讓申請人獲得較高的發還款項金額。

  • 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將可能導致申請被拒。
  • 當已發放資助達25,000港元上限,申請人的持續進修基金帳戶便會停止運作。

免責聲明

申請人如使用由此網頁下載的表格,須以紙張形式親身遞交或郵寄到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並不得擅自修改表格上的條文及條件。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保留對擅自修改表格者作法律及/或行政追究的權力,同時拒絕有關申請。如所下載的表格與表格正本有出入,當以表格正本為依歸。表格正本可向各區民政諮詢中心或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