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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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貸款需要和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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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貸款前,學生應審慎考慮貸款需要和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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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還款可招致嚴重後果,因此,應依時還款,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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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還款困難,貸款人應儘早向學生資助處(學資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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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詳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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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詳實填妥申請文件。如誤報或漏報資料,其申請資格可能會被取消及/或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給的貸款金額,更可能被檢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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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物或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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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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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的狀況/個人資料/修學情況、或彌償人的狀況有所變動,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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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請人狀況的變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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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現下述情況,申請人有責任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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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申請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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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已經或正在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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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申請人或其任何資產的法律程序或就其任何或全部資產委任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或等候進行或可能提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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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意離開香港逾三個月或移居外地。學資處收到通知後,除非已就貸款的還款安排與申請人達成協議,或信納申請人有能力繼續按原來還款安排償還貸款,否則學資處可要求申請人立即全數償還尚欠的「ENLS」貸款餘額、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任何追討費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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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請人修學情況的變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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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有下述情況,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以便學資處跟進,包括但不限於暫停向院校發放「ENLS」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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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已決定退學/終止學業/暫時停學/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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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轉校/更改修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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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論任何原因而未能完成有關課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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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院校不論任何原因而未能提供有關課程給他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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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論任何原因而不再是該院校或該課程的合資格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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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發放後,如申請人的就學情況有任何變更(例如更改預計畢業日期、退學、完成獲取貸款的課程後繼續學業等),申請人必須立即遞交已填妥的「更改就學情況通知書」「SFO302_C」 以通知學資處。表格可於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職學處)網頁下載。申請人及時通知學資處就學情況的變更尤為重要,因這或會影響他們開始償還貸款的日期及將衍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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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請人個人資料變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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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人的貸款悉數清還前,如申請人的姓名、住址、通訊地址、住宅電話號碼、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聯絡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而該些更改會影響他們的貸款申請/發放/償還,申請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使用「更改申請人個人資料通知書」[ENLS 124])通知學資處,表格可於職學處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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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彌償人狀況的變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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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在就申請人獲批的貸款簽立「彌償契據」後,其財政、法律、居住狀況或聯絡資料如有改變,申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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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現下述情況,申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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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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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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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知悉彌償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彌償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彌償人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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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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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知悉有人已就彌償人任何或全部資產被委任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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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牽涉於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訴訟、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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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針對彌償人或其任何資產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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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有意或已離開香港逾三個月或移居外地。
如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申請人應立即或在收到學資處的首次還款通知書後,促致一名身處香港並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擔任替代彌償人,簽立以特區政府為受益人的「彌償契據」,否則學資處有權要求申請人立即全數償還尚欠的貸款餘額、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任何追討費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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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彌償人所簽立的「彌償契據」,彌償人承諾就貸款人的整筆貸款、所有利息及貸款人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和開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負上法律責任。如貸款人未能償還到期應繳的款項,彌償人會以主要債務人身份,應特區政府的要求,立即償還應繳的款項。在全數清還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和開支前,彌償人不得終止「彌償契據」。
如彌償人的財務/法務狀況有所變更,或有意或已經離開香港超過三個月或移居外地,彌償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
彌償人在簽立「彌償契據」後,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彌償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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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彌償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彌償人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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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在《破產條例》下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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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已就彌償人任何或全部資產被委任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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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牽涉於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訴訟、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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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針對彌償人或其任何資產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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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人有意或已經離開香港超過三個月或移居外地。
在收到彌償人的通知後,學資處會審視彌償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有需要時亦會要求彌償人提供補充及/或身份證明文件),以考慮彌償人是否確實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若學資處確立彌償人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學資處會要求貸款人促致一名身處香港並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擔任替代彌償人,簽立以特區政府為受益人的「彌償契據」。在貸款人成功促致另一名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士擔任替代彌償人前,原有的彌償人仍須繼續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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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彌償人的地址/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包括住宅/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更改,彌償人亦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彌償人須填妥「更改彌償人個人資料通知書」(ENLS/IDM/INFO/C)並交回學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