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須知
-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須:
-
提供申請書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
詳細、準確和如實地輸入/填寫申請書,並在遞交申請書時提供所有證明文件;及
-
必須確保所報讀課程的資料、個人資料及家庭成員的資料準確無誤,如有錯漏,必須立即通知學生資助處(學資處)。
-
-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妥善保存所有於本學年及過往學年提交的申請資料文件,並在審核/覆查申請期間與學資處職員合作。
-
詳情請參閱申報完整資料和提交完備證明文件。#
-
在審核申請期間,學資處會:
-
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及證明文件,以及其兄弟姊妹在「TSFS」/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FASP」)下遞交的申請(如有),決定其在個別計劃下是否符合資格獲得資助,並評估其可得的資助金額;及
-
參考申請人在過往學年所遞交的申請書/資料,以及要求申請人作出澄清、解釋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
-
根據彌償人所簽立的「彌償契據」,彌償人承諾就貸款人的整筆貸款、所有利息及貸款人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和開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負上法律責任。如貸款人未能償還到期應繳的款項,彌償人會以主要債務人身份,應特區政府的要求,立即償還應繳的款項。在全數清還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和開支前,彌償人不得終止「彌償契據」。
-
如彌償人的財務/法務狀況有所變更,或有意或已經離開香港超過三個月或移居外地,彌償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
彌償人在簽立「彌償契據」後,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彌償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
彌償人身故;
-
彌償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彌償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彌償人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
彌償人在《破產條例》下已經/正在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
有人已就彌償人任何或全部資產被委任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
-
彌償人牽涉於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訴訟、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
有人針對彌償人或其任何資產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
-
彌償人有意或已經離開香港超過三個月或移居外地;或
-
彌償人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
在收到彌償人的通知後,學資處會審視彌償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有需要時亦會要求彌償人提供補充及/或身份證明文件),以考慮彌償人是否確實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若學資處確立彌償人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學資處會要求貸款人促致一名身處香港並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擔任替代彌償人,簽立以特區政府為受益人的「彌償契據」。在貸款人成功促致另一名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士擔任替代彌償人前,原有的彌償人仍須繼續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
-
-
如彌償人的地址/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包括住宅/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更改,彌償人亦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彌償人須填妥「更改彌償人個人資料通知書」(TSFS/IDM/INFO/C)並交回學資處。
-
若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沒有申報/提供所需資料/證明文件,而有關資料/證明文件是在學資處查詢後才申報/提供,有關申請會被視作誤報或漏報資料處理。
例子 : pdf
-
請參閱填寫申請書時常見的錯誤。
-
如申請人及/或其兄弟姊妹在本學年及/或過往學年的「TSFS」/「FASP」下遞交的任何一份申請有誤報或漏報資料,或沒有適當地填報資料,申請人及/或其兄弟姊妹可能會被 :
-
取消申請資格;
-
要求全數歸還已獲發的資助; 及
-
檢控。
-
-
申請人、其親屬或代理人,就申請事宜或與政府部門進行任何事務來往時,不得向任何政府人員提供利益(例如金錢或禮物);否則,即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4(1)條及/或第 8 條,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物及/或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
-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七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