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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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贷款需要和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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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前,学生应审慎考虑贷款需要及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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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可招致严重后果,因此应依时还款并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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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还款困难,贷款人应尽早向学生资助处(学资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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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详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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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及贷款文件填写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失实陈述或漏报资料,申请人可能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及/或被要求全数归还已获发放的贷款,更可能被检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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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或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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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如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人经宣誓后为任何目的作出陈述,而该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况下,经依法宣誓后故意作出一项为该目的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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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的状况/个人资料/修学情况、或弥偿人的状况有所变动,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详情请参阅「申请程序」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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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弥偿人状况的变动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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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就申请人获批的贷款签立「弥偿契据」后,如其财政、法律、居住状况或联络资料有改变,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如贷款人知悉有关的弥偿人在签立「弥偿契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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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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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弥偿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弥偿人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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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在《破产条例》下已经/正在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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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已就弥偿人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讬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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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牵涉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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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针对弥偿人或其任何资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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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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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贷款人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并立即或在收到学资处的首次书面要求后,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否则学资处有权要求贷款人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NLSPS」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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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弥偿人所签立的「弥偿契据」,弥偿人承诺就贷款人的整笔贷款、所有利息及贷款人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和开支向特区政府负上法律责任。如贷款人未能偿还到期应缴的款项,弥偿人会以主要债务人身份,应特区政府的要求,立即偿还应缴的款项。在全数清还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和开支前,弥偿人不得终止「弥偿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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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弥偿人的财务/法务状况有所变更,或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弥偿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如弥偿人在签立「弥偿契据」后出现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有关弥偿人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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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弥偿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弥偿人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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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在《破产条例》下已经/正在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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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已就弥偿人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讬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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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牵涉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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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针对弥偿人或其任何资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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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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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若学资处经审视有关的证明文件后,确立弥偿人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会要求贷款人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否则学资处有权要求贷款人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NLSPS」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在贷款人成功促致另一名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士担任替代弥偿人前,原有的弥偿人仍须继续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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