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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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如獲認可辦學機構確認其符合下列資格並符合上述最低出席率要求,均可分兩期(學年的每學期獨立計算)獲發還已繳付的30%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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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7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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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由教育局委託於指定中心開辦並有質素保證的夜間中學課程。 有關認可辦學機構的指定中心的詳情,請參閱教育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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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在下列情況下,學員將不獲發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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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員在修讀指定夜間中學課程前曾於應用教育文憑/毅進文憑(或2012/13學年之前的毅進計劃)課程下獲得資助,便不能於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下獲得資助,除非學員已向特區政府退還於毅進計劃或應用教育文憑/毅進文憑課程下所獲取的全數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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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如重讀指定夜間中學課程的同一級別,除非學員由其他課程轉讀新高中課程,否則便不能再獲資助。
此外,如學員於同一學年同時修讀應用教育文憑/毅進文憑課程及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下的夜間中學課程,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課程申請學費發還。
如學員(或其父母/合法監護人)提交「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並通過入息審查,學資處會向他發出符合「全額」或「半額」資助幅度的資格證明書。把填妥的資格證明書交回就讀認可辦學機構以核實學員的就學資料後,可獲發還成功修畢科目的50%/100%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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